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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數位產業利多, 設計專利法規鬆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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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到底是保障創意,還是阻礙創新?這個問題最近再度浮上檯面,因為兩位重量級科技人:特斯拉執行長馬斯克(Elon Musk)和Twitter共同創辦人多西(Jack Dorsey)聯手公開主張:廢除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多數人來說,這無疑是個震撼的提議。畢竟智慧財產權一直被視為鼓勵創作與研發的保護傘。但在這個資訊高度共用、AI技術成長的時代,我們或許真的該重新審視它的存在價值。【沒有智慧財產權,創新真的會更快嗎?】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泛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依性質大致可分為四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與營業祕密。它的核心精神就是:保障創作者或研發者的權利,使其能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屬的經濟利益,從而促進創作動能與產業投資。但在馬斯克和多西看來,這個制度已經被濫用,成為大公司占地為王的工具。尤其在科技領域,專利申請幾乎成為壟斷市場的手段,某些企業甚至靠「專利地雷、專利流氓」(patent trolls)的方式打壓競爭者,而非真心投入創新。他們認為,科技的進步應該來自開放、協作,而不是誰先搶下專利權、誰擁有最多法務資源。此外,在AI發展上,當模型訓練涉及大量的圖片、文字或語音資料時,許多企業就面臨著著作權爭議。例如AI模型使用網路上的文章進行語言訓練,到底算不算侵權?這些問題的灰色地帶,導致AI產業發展一再受限。這也是馬斯克與多西主張「放掉智慧財產權包袱」,以加速產業創新的背景之一。【沒有保護的創作,法律如何看待創作者的權益?】儘管開放共用聽起來很美好,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本身其實就是一種法律設計下的平衡工具。它的目的不是讓創作者永遠壟斷成果,而是提供時間有限的專屬權利,換取創作內容最終進入社會大眾共用。例如著作權通常在作者身故後仍延續50年,專利則限時約20年。這些年限設計,讓創作者有足夠誘因投入創作,同時也保證社會大眾最終可以受益於這些知識的釋出。而且,很多創作成果若無智慧財產保障,根本無法吸引投資或資源支援。舉例來說,一家新創公司開發一款新型半導體設計,如果不能保證該技術在未來幾年內受到專利保護,那投資人很可能不敢投入資金。而且若完全廢除智慧財產權,法律上將產生諸多灰色地帶:●使用他人創意是否等同侵權?●無法主張權利的創作者,是否可以請求補償?●法律要如何定義「原創」與「模仿」的界線?這些問題一旦缺乏明確規範,就可能導致「創作自由」變成「剽竊自由」,最終讓真正的創新者反而被犧牲。【專利制度需要改革,而不是全面推翻?】與其將智慧財產權直接廢除,不如針對現行制度進行「精準修法」。目前已有不少替代方案被提出,例如:●推廣開源授權(如Creative Commons、GPL),讓創作者可以彈性設定使用條件;●建立收益分享機制,確保即使他人使用你的創作,仍需回饋一定報酬;●針對科技領域縮短專利保護年限,減少壟斷風險、加速知識流通;●限制非實質研發行為者(如專利蟑螂)申請專利,防止制度被濫用。換句話說,我們應該思考的是「智慧財產制度如何進化」,而不是「智慧財產權是否該消失」。【智慧財產權並非只為了「保護權利人」】馬斯克與多西提出的想法,雖然激進,但正好成為重新檢視智慧財產制度的契機。尤其在AI、區塊鏈等快速演變的領域,法律的反應速度確實不夠快。當新創技術還沒普及,就已經被老制度綁住手腳,這對於科技與社會發展都不利。不過,從法律設計的本質來看,智慧財產權的存在,並非只為「保護權利人」,更是為了建構一個可持續創新的產業環境。唯有在保障與激勵並存的前提下,創作者才會願意投入時間與資源,而社會也才能從創意與技術中真正受益。廢除,或改革?我們也許不能一口斷言,但可以肯定的是:面對未來,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更智慧的智慧財產制度。(資料來源:科技新報Tech News) https://www.championbloc.com/hot_513633.html 〈智慧財產權該不該走入歷史?看馬斯克和多西怎麼說〉 2025-04-21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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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新興科技及推動數位創新經濟的發展,同時檢討近年我國設計專利的制度,智慧局於今(109)年9月29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之修正案,並訂於11月1日施行。修正過去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之設計專利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同時也放寬申請設計專利時之揭露要件,讓軟體業者更全面也更容易地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

智慧局每年受理近8,000件設計專利申請案,過去,軟體業者或設計師若想就電腦圖像或GUI設計來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在申請專利時必須明確指定圖像設計是應用於某實體物品上,例如:應用在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等。然而,隨著新興科技的發展,圖像設計已未必都是透過這些包含顯示裝置的傳統產品來顯現,它可以投影在空氣中,也可以透過VR、AR等裝置呈現在你我的周遭。

再者,設計或研發這些圖像設計者往往並不是生產、製造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硬體設備或產品的廠商,其真正的設計或創造者實際上多來自軟體開發業者。對他們而言,這些圖像設計本來就是軟體的一部分,而且可以通用在各種數位產品上,其想要取得設計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僅僅侷限在某個實體物品上。因此,本次基準修正案修正了過去圖像設計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而允許申請人得指定圖像設計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的軟體或應用程式上,以符合現今科技發展及產業界的實際需求。

除了修正上述有關圖像設計的規定外,本次審查基準修正同時也放寬了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要件、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亦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等等。

本次修正基準,預計可讓申請人更容易且更彈性地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能取得更全面的設計保護。智慧局期望藉由對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逐步檢討與更新,能協助業界持續推動創新,增進台灣產業的競爭力,並實現「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的願景。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相關資料可參見智慧局網站。

(文章內容:引自智慧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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