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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數位產業利多, 設計專利法規鬆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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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消費者品牌辨識能力,透過跨界交流深化各界對品牌保護及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8月25日舉辦「提升消費者品牌認知與反仿冒商標」研討會。智慧局表示,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及網路購物快速發展,仿冒商品流通方式日益多元,不僅侵害品牌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也損及消費者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本次研討會特別聚焦品牌保護、反仿冒及跨域合作議題,希望透過政府、品牌權利人與執法機關攜手合作,共同提升消費者品牌辨識能力及反仿冒意識,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智慧局說明,研討會首先由歐洲在臺商務協會精品委員會共同主席趙國璇,以「跨國企業之商標管理及保護-以實務案例解析跨境商標管理策略」為題,分享國際品牌如何透過全球商標布局、品牌管理及跨境維權策略,結合海關邊境保護、電子商務平台治理及跨國執法合作,有效維護品牌價值與市場競爭力。 其次由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盧思佳小隊長分享「執法單位查緝仿冒商品成果及經驗交流」,介紹近年仿冒案件查緝成果、新興侵權態樣及實務案例,說明商標權人報案及辨識重點,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的權利保護機制,強化政府與權利人合作打擊仿冒商品的量能。 品牌實務方面,由歷峰集團(Richemont Group)品牌代表分享精品品牌建立與保護經驗,介紹品牌如何透過商標管理、品牌形象經營及市場行銷策略,建立消費者信任與品牌價值,並以旗下品牌梵克雅寶(Van Cleef & Arpels)及沛納海(Panerai)為例,說明品牌傳承、創新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相輔相成的重要性。最後綜合座談由智慧局胡秉倫副局長主持,與講者及現場來賓交流互動,就品牌保護及反仿冒議題深入交換意見。 智慧局表示,商標是企業建立品牌價值的重要基礎,也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重要依據。面對數位經濟及跨境交易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更需要政府、企業及消費者共同努力。本次研討會透過品牌管理、執法實務及企業經驗等多元面向的分享,不僅促進政府、品牌權利人及產業界交流合作,也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品牌識別能力及反仿冒意識。未來智慧局將持續推動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深化與執法機關、國內外品牌權利人及相關團體合作,共同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鼓勵創新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本次研討會由智慧局廖承威局長及歐洲在臺商務協會(ECCT)執行長何飛逸(Freddie Höglund)開幕致詞。本次研討會也邀集產業專家、執法機關及國際品牌代表分享商標管理、查緝仿冒及品牌經營實務經驗,吸引超過250人次報名,反應熱烈。 (資料來源:經濟部網站) https://www.championbloc.com/hot_539043.html 〈智慧局舉辦反仿冒商標研討會 共築品牌保護防線 〉 2026-09-02 202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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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新興科技及推動數位創新經濟的發展,同時檢討近年我國設計專利的制度,智慧局於今(109)年9月29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之修正案,並訂於11月1日施行。修正過去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之設計專利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同時也放寬申請設計專利時之揭露要件,讓軟體業者更全面也更容易地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

智慧局每年受理近8,000件設計專利申請案,過去,軟體業者或設計師若想就電腦圖像或GUI設計來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在申請專利時必須明確指定圖像設計是應用於某實體物品上,例如:應用在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等。然而,隨著新興科技的發展,圖像設計已未必都是透過這些包含顯示裝置的傳統產品來顯現,它可以投影在空氣中,也可以透過VR、AR等裝置呈現在你我的周遭。

再者,設計或研發這些圖像設計者往往並不是生產、製造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硬體設備或產品的廠商,其真正的設計或創造者實際上多來自軟體開發業者。對他們而言,這些圖像設計本來就是軟體的一部分,而且可以通用在各種數位產品上,其想要取得設計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僅僅侷限在某個實體物品上。因此,本次基準修正案修正了過去圖像設計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而允許申請人得指定圖像設計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的軟體或應用程式上,以符合現今科技發展及產業界的實際需求。

除了修正上述有關圖像設計的規定外,本次審查基準修正同時也放寬了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要件、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亦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等等。

本次修正基準,預計可讓申請人更容易且更彈性地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能取得更全面的設計保護。智慧局期望藉由對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逐步檢討與更新,能協助業界持續推動創新,增進台灣產業的競爭力,並實現「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的願景。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相關資料可參見智慧局網站。

(文章內容:引自智慧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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