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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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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固然是為保護發明人而賦予其合法排他之權利,惟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立法理由:由於從事研究或實驗,通常要在原有技術基礎進行,如果都需要取得專利權人同意才可進行,將造成研發人員裹足不前,反而妨礙研發,不利技術創新。

綜觀:許多國家專利法中均有研究實驗免責規定或透過判例的習慣法承認其為免責事由。此係保障以發明專利為對象的研究實驗行為,以促進發明改良或創新。

癥結點:所謂「研究或實驗」,不單指學術性研究實驗,亦包含工業上研究或實驗。

因此,以專利技術本身所進行研究實驗「免責」,例如:進行研究實驗,以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是否能據以實現;進行研究實驗,以確定實施專利技術的最佳實施方式;進行研究實驗,探討對專利技術如何改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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