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專利法第82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從文義觀察,當專利被撤銷確定,專利權就溯及既往不存在。從民法角度思考,如果專利不存在,專利權授權他人自然就變成給付不可能,且從契約訂定時,就是給付不可能。
而依照邏輯,授權人所擁有專利權被撤銷的時候,應依民法第246條有關契約標的給付不能的規定處理。換言之,授權契約會因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而歸於無效。
而專利授權無效,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缺乏有效契約,因此,必須依民法的規定——「互負返還不當得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