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以為營業名稱已獲主管機關登記,即能無慮地開始營運或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答案是錯!
因為按商標法第70條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都會被視為侵害商標權而有刑責及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選取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名稱時,正確的做法是:
第一、除了查詢「營業登記」名稱外,同時要再查詢相關行業「各類別商標」註冊是否與欲登記營業名稱相同或近似。
第二、查詢結果:可以登記的營業名稱,除依法向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外,最好同時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