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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美国商标申请4
CBA创品国际团队 408 台中市文心路一段218号16楼之1
人常道,乱世出英雄。 你一手打出江山,研发自己的技术,申请属於自己的专利,在行业中展现了价值。 然而,花无百日红,新冠肺炎、产业冲击,乃至连年干旱,种种原因就使身为开拓者的你止步不前吗? 「不屈」。 我们——感受到你想要超越过去的心情,见证了你在逆境中突破自我的精神!不断淬炼、蜕变直至再次领悟。 不甘於现状的,才是真英雄! 品牌行销|产品开发|专利商标|商标设计立即来电【创品国际团队】04-24755365 https://www.championbloc.com/cn/hot_389210.html 重剑无锋 2023-04-03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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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制度系采行「使用主义」,与台湾「申请主义」不同,商标申请人须以「在美国有实际使用或有使用意图」为基础提出申请:

若在美已使用,申请时必须提出使用证据及声明书;若仅企图在美使用,则须於收到商标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后法定期限内提出使用证据及声明书,否则申请案即视为放弃。

而在取得美国注册后,商标权人并需在注册后「第5年至第6年」间再次提出在美国已使用证据及宣誓以维持注册之有效性。

同样地在商标核准注册的「第9年至第10年」间,再次提出在美国已使用证据及宣誓,以办理商标延展至另一轮的十年专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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