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取得10年專用的商標權;專用權到期前,商標權人若要繼續使用者,應在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註冊,屆滿後6個月內仍可申請,但延展費用要加倍。
註冊後若有下列情形,註冊商標有可能會被撤銷廢止:
(1)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
(2)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4)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5)移轉商標權的結果,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