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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明专利权效力,不及於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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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固然是为保护发明人而赋予其合法排他之权利,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效力,不及於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实施发明之必要行为」。

立法理由:由於从事研究或实验,通常要在原有技术基础进行,如果都需要取得专利权人同意才可进行,将造成研发人员裹足不前,反而妨碍研发,不利技术创新。

综观:许多国家专利法中均有研究实验免责规定或透过判例的习惯法承认其为免责事由。此系保障以发明专利为对象的研究实验行为,以促进发明改良或创新。

症结点:所谓「研究或实验」,不单指学术性研究实验,亦包含工业上研究或实验。

因此,以专利技术本身所进行研究实验「免责」,例如:进行研究实验,以判断申请专利范围是否能据以实现;进行研究实验,以确定实施专利技术的最佳实施方式;进行研究实验,探讨对专利技术如何改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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