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专利法第82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经举发审查成立者,应撤销其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经撤销确定者,专利权之效力,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从文义观察,当专利被撤销确定,专利权就溯及既往不存在。从民法角度思考,如果专利不存在,专利权授权他人自然就变成给付不可能,且从契约订定时,就是给付不可能。
而依照逻辑,授权人所拥有专利权被撤销的时候,应依民法第246条有关契约标的给付不能的规定处理。换言之,授权契约会因自始客观给付不能而归於无效。
而专利授权无效,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间缺乏有效契约,因此,必须依民法的规定——「互负返还不当得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