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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延展与废止4
CBA创品国际团队 408 台中市文心路一段218号16楼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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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於经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取得10年专用的商标权;专用权到期前,商标权人若要继续使用者,应在期间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展注册,届满后6个月内仍可申请,但延展费用要加倍。

注册后若有下列情形,注册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废止:

(1)无正当事由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满三年」者。
(2)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有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3)商标已成为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
(4)商标实际使用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
(5)移转商标权的结果,有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而未附加适当区别标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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